一纸传票促履行,4.5万余元货款开庭前到账
2026-08-27 17:44:33
来源:平江法院 | 编辑:黄瑶睿 | 作者:李发达 | 点击量:582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发达)因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诉至法院,甲食品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于开庭前将拖欠货款全部还清,纠纷得以快速化解。近日,岳阳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食品企业拖欠面粉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5年4月至9月,甲食品公司向某商贸公司分四批采购不同规格的面粉共计28余吨。同年8月,应某商贸公司要求,乙食品公司自甲食品公司借走面粉40包。在此期间,某商贸公司提供的面粉中有15包面粉生虫。
2025年10月,双方进行对账,共同确认甲食品公司尚欠某商贸公司4.9万余元货款。次月,双方就借走的面粉以及生虫面粉进行扣减,最终确认欠款金额为4.5万余元。此后,某商贸公司多次向甲食品公司催讨上述货款,均未果,遂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甲食品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收到传票后,甲食品公司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但请求宽限履行期限。承办法官随即与某商贸公司沟通,该公司表示同意给予一定宽限期,但要求甲食品公司在开庭前付清全部欠款。最终,甲食品公司在开庭前将4.5万余元货款全额支付给某商贸公司,某商贸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诉,案件至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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